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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KTV包房卫生间发生关系,给钱就是性交易,不是强奸吗?

2022-01-27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决定权的犯罪,其内容为妇女与谁、何时、何地、以何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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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决定权的犯罪,其内容为妇女与谁、何时、何地、以何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。我国刑法对妇女性自主权平等保护,没有高低贵贱及职业上的区分,性服务工作者的性的自主权同样受刑法保护,不能因其从事的行当不正当就对其降低评价,人永远是目的主体,如果把人当成工具或手段时,用自己的身体来赚取不义之财,其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,依法应对其行为作否定评价,尽管如此,其性的自主权仍受刑法的平等保护,不能因为女性从事性服务,就不尊重其性自主权。

给钱与否不是阻却强奸罪成立的事由

从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来说,刑法对其保护范围相当广泛,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,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,均可能涉嫌性犯罪。与妇女达成性交易的情况下,与其发生性关系,之所以不构成强奸罪,不是因为给了钱就性交易而不构成强奸罪,是因为在给了钱与妇女达成性交易的情况下,妇女放弃了对自己性自主权的部分承诺,同意与男子在特定时间、场所及特定的方式发生性关系,这种情况下,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本没有违背妇女意志,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。

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,无论给钱与否,只要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均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,或涉嫌强奸罪。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起案件。

给了钱仍构成强奸罪的案例

刘某和几个朋友到某个KTV聚会喝酒唱歌。这一群朋友大家不全认识,有的是朋友带来的朋友。但是,他们一起喝酒还是喝得非常开心的,10个人总共喝了10箱啤酒,喝到凌晨1点钟,不管男青年还是女青年都已经醉得八九分了。

在大家醉醺醺的时候,男青年刘某和一名当晚聚会刚认识的女青年王某在包房内的KTV发生了关系,时间长达20分钟。期间,有人尿急,想要敲门,但是没有人开门,就去了隔壁房间的卫生间上厕所。20分钟后,男青年刘某和女青年王某先后走出卫生间。紧接着,男青年刘某向女青年发了2000块钱红包,女青年没有点收款。第二天,女青年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在KTV房间内遭到强奸的事实,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男青年刘某的强奸罪的刑事责任。

案例分析

上述案件中,刘某涉嫌强奸罪。

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。

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,行为人通过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,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,达到其奸淫妇女的目的。

本案中,刘某趁女青年处于醉酒状态,与其发生关系的,涉嫌强奸罪。根据刑法责任主义,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,刘某与女青年发生关系时,违背女青年意志,具有强奸的责任,已构成强奸罪,事后给女青年钱,无论女青年接受与否,均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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